【政策解读】最新民营经济“19条”细则+详尽解读!684
发表时间:2019-02-19 09:58 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选自天津日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八条”,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我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二、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 出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 三、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执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 四、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五、深入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 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对***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六、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 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凡《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根据企业诚信记录情况,可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七、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 八、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对指定收费站确认的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行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行驶于京津高速天津段全线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天津关区企业可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 九、政府采购定向支持 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织联合体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十、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对暂遇困难但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和限贷。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再担保风险责任,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入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落户。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为上市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支持银行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金补助,推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十一、实施企业自主研发经费奖励 在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支持: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按已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上年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围绕实施智能科技“1+10”专项行动计划和大数据规划,帮助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医疗等方面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十二、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 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境)外市场 将企业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加展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70%。取消对境外注册商标支持数量的限制,大幅提高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的支持限额。支持民营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培育互联网自主品牌、建立“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长期贷款贴息、海外投资保费、人员意外伤害保费给予资金支持。 十四、落实市场准入领域“非禁即入” 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十五、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羁押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着力打击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建立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机制、重点涉企案件指导机制、涉企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家信用。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产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法律服务。 十八、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推行“政企直通车”,在“政策一点通”平台增设应用程序(APP)和微信公众号,实现“惠企政策+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快速查询。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运用三级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 十九、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对标最高标准,力争全国领先,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继续研究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给足利好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详 细 解 读 ◆◆ 解读之一 ◆◆ “三个一律”免征 天津大刀阔斧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提出,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三个一律”全部免征,市相关部门对具体内容和配套细则进行了深入解读。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在我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关于此项政策,有五项配套细则: 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这项政策主要涉及取消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征收标准降为零,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市场监管委将继续做好注册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 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这项政策主要涉及免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免征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维护费)两项。市财政局拟制定出台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文件,废止原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文件,并按程序调整我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这项政策主要涉及免征港口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局将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预拨给这两项基金的征收部门天津海事局、市委宣传部,由两部门分别落实对企业的即征即退工作。 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三家联合出台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按上一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单位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 解读之二 ◆◆ 天津率先在直辖市中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作为此次民营经济“19条”政策中重要的细则之一,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简称《工作意见》),提出具体落实举措。民营经济“19条”明确,出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根据《工作意见》,我市将从取消配套费收费、建立用地代征制度、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整理、推行供热建设市场化四个方面推进落实。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在全市范围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业、保障房等项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组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项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用代征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是我市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出让或划拨地块相关的城市道路、排水、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二是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确定土地储备项目规划范围及指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范围和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和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三是土地整理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在地块出让或划拨前同步完成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的收储和整理,包括地上物拆除、树木和设施的迁移以及地下各类管线的迁改等,并完成土地权属注销工作。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体制。经营性土地出让前,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包括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气、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纳入整理成本。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投资、同步实施。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新建项目供热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供热方案并支付相关费用。2018年1月1日至《工作意见》实施前已经出让或划拨的需按基金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工程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 解读之三 ◆◆ 地方税费降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企业开办实现“零收费”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最低水平执行,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这是继北京后,全国第二个、世界第三个城市,实现企业开办“零收费”。围绕这项政策,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和市公安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 市税务局表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这项政策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我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及饮食业四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毕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与总局规定范围标准的最低限保持一致。 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各自所辖核定征收企业特点,采取方便纳税人知晓、有利纳税人享受的途径和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本次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各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为本次涉及调整的纳税人完成应税所得率下调操作。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1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新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应税所得率调整导致前三季度多缴税款的,季度预缴暂不退税,留待汇算清缴时一并解决。 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这项政策对企业涉及到的工业制造业、零售企业、外贸行业购销合同以及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率下调20%—30%的比例。 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这项政策涉及到市政务服务办和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办将从企业开办需求出发,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窗口全面推行企业设立登记“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办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申请“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开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在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基础上,将全市公章刻制企业纳入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可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采集后实时推送至该系统。企业刻章时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确保刻章时间不超过0.5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切实降低企业开办费用,实现在津办企业“零成本”。 市公安局将组织对我市公章刻制企业开展政策宣传,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加快推进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市场监管委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接,确保企业设立登记同步办理公章刻制,扩大“互联网+公章刻制”使用范围;通过信息系统,对公章刻制数量进行统计,提供相关部门对公章刻制企业进行费用结算。提高公章刻制水平和防伪技术。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在全市范围推广防伪纹线、微码及公章专用安全芯片,提升公章防伪水平。严厉打击涉章类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打击私刻、伪造公章等涉章违法犯罪。 ◆◆ 解读之四 ◆◆ 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 困难企业享受社保费返还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困难企业50%的失业保险费返还、50%的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社会保险费。对此项政策,市人力社保局出台四项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暂缓调增2019年企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根据配套细则,暂缓调增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仍执行3364元的标准。 给予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参保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此项政策不与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政策同时享受。 给予困难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8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申请返还2018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困难企业由就业工作委局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会审确认。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不集中清缴、补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对我市参保企业历史拖欠的社保费,不组织集中清缴工作。社保经办机构不集中对参保企业开展职工缴费基数比对核查,不组织集中补缴。 ◆◆ 解读之五 ◆◆ 持续推进普惠性税收减免 困难民企可依法延期缴纳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深入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对此,市税务局出台具体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对***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 针对“对***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场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市税务局表示,为了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将积极开展培训,确保税务干部熟练掌握政策内容,执行口径统一;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梳理归纳政策变化、办理流程等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 解读之六 ◆◆ 规范涉企中介收费 清单之外保证金一律叫停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针对这项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出台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建立涉企保证金清单,凡《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根据企业诚信记录情况,可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针对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审批过程中的服务费,市发展改革委从三方面推动落实。一是依据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的《天津市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对已经取消的中介要件或由申请人作出符合审批条件承诺的中介要件,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停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中介要件,审批部门不得再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申请人。二是依据《天津市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服务复杂程度、服务成本、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三是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和目录清单制度。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对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统一规范,制定收费目录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 针对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门制定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的配套细则》。细则明确了清理规范保证金的范围、原则和具体措施。一是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各相关单位立即清退返还。二是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三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了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下载地址,企业可登录部门网站查询、了解掌握涉企保证金收取依据、收取比例、返还时间等情况。 ◆◆ 解读之七 ◆◆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标准的70%执行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对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一系列配套细则推动落实。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这项政策,配套细则明确,优先发展产业,是指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对于这项政策,配套细则明确,工业用地出让前拟定出让方案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产业特点等确定拟采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其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执行。政府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可不作调整。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配套细则还明确,政府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期限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该地块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的20%确定、一次性收取。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后,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租赁期间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转租和抵押。 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经验收评估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方可凭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期间,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府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受让方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 政府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国家约定期限内采取分期缴纳形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于这项政策,配套细则明确,现有工业用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需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规划条件,签订土地补充合同,合同中明确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对于这项政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为提高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配套水平,《规定》明确了单一性质的地块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建设内容,提出了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业、物流仓储7大类用地的兼容内容。同一用地中兼容内容之间转换的,不再变更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 ◆◆ 解读之八 ◆◆ 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企业可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此,市交通运输委和天津海关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指定收费站确认的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行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行驶于京津高速天津段全线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天津关区企业可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 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配套细则》: 一是对经确认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对通过海滨高速公路永定新河站、临港站,京津高速公路北塘站,京津塘高速公路塘沽站,津晋高速公路塘沽站等5个收费站进出天津港的合法装载的特定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通行费实施优惠,具体内容为:加装中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捉器(DPF)的国Ⅲ标准车辆实行通行费5折优惠;国Ⅳ标准车辆实行通行费3折优惠;国V标准及以上的车辆,纯电动车辆和LNG(C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实行通行费全免政策。(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范围不含京哈高速公路天津段)。 二是对行驶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全路段的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6.5折优惠。此前已实施的其他通行费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通行费优惠政策的车辆,计费时按优惠幅度**的政策执行。由于需对集疏天津港的车辆及其排放型号进行精准识别,市交通运输委将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路径识别系统、集装箱车辆进出港确认系统进行改造和新建,力争2019年一季度投入使用。 天津关区企业可自主选择海运现场申报口岸,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对于这项政策,天津海关制定的配套细则明确了措施背景、申报要求,公布了业务办理机构、咨询及监督投诉渠道等。自天津港口岸新港港区、东疆港区进出境的货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关区代码0202(关区名称“新港海关”)或关区代码0217(关区名称“东疆港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并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主管地海关实施查验。进口固体废物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自天津港口岸新港港区进口,向关区代码0202(关区名称“新港海关”)申报。 ◆◆ 解读之九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织联合体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市财政局表示,关于政府采购定向支持,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市财政局将切实强化政策宣传,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将上述政策落实到位。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规定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研发奖励 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解读之十 ◆◆ 九项配套细则密集落地,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加强金融政策支持,通过稳贷增贷、做强担保、设立专项基金等举措,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此,我市专门出台《天津市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九条措施配套细则》,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暂遇困难但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和限贷。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再担保风险责任,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入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落户。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为上市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支持银行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金补助,推动企业在科创板上市融资。 稳贷增贷 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助其脱困发展…… 在稳贷增贷方面,配套细则明确,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助其脱困发展,不盲目抽贷、断贷和限贷。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普惠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以及支持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票据融资;安排不少于100亿元常备借贷便利资金,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加快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发放速度,做到审批发放当天办结。 做强担保 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再担保风险责任,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在做强担保方面,配套细则明确,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用于承担市级再担保风险责任,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国内知名企业在我市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国内优秀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设立申请材料实施“容缺后补”。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 专项基金 设立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 在设立专项基金方面,配套细则明确,设立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我市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同时发挥专项基金投资带动作用,积极引入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核心企业落户我市,形成项目招商与基金投资相互促进的有效机制。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为民营上市企业股权质押暂时回购股权以及向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首期拟定规模为20亿元,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行纾困专项公司债券、金融机构出资、民营企业出资等方式筹集。 推广新产品 建设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服务。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 在推广新产品方面,配套细则明确,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同金融机构积累的社会数据进行平台对接。建设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为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服务。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支持银行利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政策,开展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市、区两级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网络供应链融资、东疆仓单质押、“政采贷”、“智权贷”、“银税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税保证保险等业务,为企业研发、销售、融资、贸易等提供保险支持。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平台注册用户数、融资笔数、融资总金额、供应链条数逐年增加。开展厂商租赁、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联合租赁等租赁业务,减轻民营企业引进设备资金压力。 资本融资 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在鼓励资本市场融资方面,配套细则明确,运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通过建立储备库、为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引导地方法人主承销机构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加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我市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对我市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再融资给予一定金额的资金补助。筛选科技创新类企业建立重点培育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协调解决入库企业上市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中介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入库企业发展,推动企业利用科创板上市融资。 资产证券化 积极引导、组织全市优质民营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盘活存量资产。系统梳理全市具有资产证券化潜力的基础资产情况,形成重点可资产证券化清单,借助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等专业力量积极推进。 在推广资产证券化方面,配套细则明确,积极引导、组织全市优质民营企业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盘活存量资产。系统梳理全市具有资产证券化潜力的基础资产情况,形成重点可资产证券化清单,借助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等专业力量积极推进。组织我市具有开展资产证券化基础的民营企业分批次、分行业进行多种形式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对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进行创新,推动主管部门、市场机构为民营企业创新提供专业指导和金融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拓展我市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 此外,配套细则还对落实尽职免责监管政策,适度降低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建立我市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统计通报制度等内容提出了具体举措。 ◆◆ 解读之十一 ◆◆ 最高500万元奖励自主创新 增强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实施企业自主研发经费奖励。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分别出台配套细则,从多方面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在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以下支持: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全市智能科技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按已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上年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围绕实施智能科技“1+10”专项行动计划和大数据规划,帮助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医疗等方面搭建应用示范场景。 关于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市税务局表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给予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市科技局在配套细则中明确,以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给予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关于对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门出台了《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和相关要求予以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进行申报。对列入2018年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给予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累计不超过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的补助。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18年被认定为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补。 关于支持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市科技局在配套细则中明确,对于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 总部经济 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 ◆◆ 解读之十二 ◆◆ 千万元奖励助力“总部经济”发展 “一企一策”量身定制精准扶持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助力民营企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此,市财政局出台配套细则具体解读。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按照其首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分3年给予奖励。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对新引进总部和重大项目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市财政局明确,一是鼓励总部经济在津落户,新设立的总部具备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条件,且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二是支持总部经济做大做强。新设立的总部具备享受财政补助和奖励政策基础条件,且自设立起第二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并报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企业申请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比例拨付。三是,完善高管人员奖励政策。新设立的总部可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 ◆◆ 解读之十三 ◆◆ 鼓励民企海外“淘金” 九项举措推动商贸流通繁荣繁华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境)外市场。为了更好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在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走出去”、扩大进出口,做好市场替代、产品替代、路径替代,推动商贸流通领域繁荣繁华,市商务局制定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支持政策的配套细则》,提出九个方面具体措施。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将企业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加展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70%。取消对境外注册商标支持数量的限制,大幅提高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的支持限额。支持民营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培育互联网自主品牌、建立“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长期贷款贴息、海外投资保费、人员意外伤害保费给予资金支持。 在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配套细则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进博会、广交会、东盟博览会、中俄博览会等国际性展会。鼓励企业在稳定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对企业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参加展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70%,取消对境外注册商标项目支持数量的限制,大幅提高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的支持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分别提高到2万元和5万元。 在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方面,配套细则明确,加大政策性金融保险投放力度,通过“政银保”平台增加企业授信额度;积极推动进口关税担保模式创新,对关税保证保险的保费给予支持,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高对信用保险保单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支持比例。 在大力推动跨境电商创新发展方面,配套细则明确,充分利用跨境电商新业态拓展销售新渠道,创建天津产业特色的“外贸工厂+平台+卖家”全链条发展模式、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培育互联网自主品牌、支持企业建立“海外仓”,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在积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方面,配套细则明确,巩固我市已经建立的服务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合产业促进、联合工作推动、联合资金支持的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服务贸易招商引资工作,支持服务贸易综合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聚集区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天津特色服务品牌,推动融资租赁、智能科技、冷链物流等产业加速发展。 在促进民营企业“走出去”方面,配套细则明确,健全完善对外投资合作机制,落实境外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提高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建设水平,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加大境外投资支持力度,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对投资前期费用、长期贷款贴息、海外投资保费、人员意外伤害保费等给予资金支持,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海外合法权益。 在加快推进天津经济繁荣繁华方面,配套细则明确,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红桥运河新天地、南开时代奥城等6个市级夜经济载体、新零售便利店及智慧菜市场建设,支持在津举办全国厨师节活动,对上述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在支持民营企业拓展投资领域方面,配套细则明确,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成品油批发仓储业务,支持进入加油船领域,加快加油船经营资格审批,扩大天津保税油业务经营主体规模。 在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方面,配套细则明确,做好“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办好天津中华老字号博览会,组织老字号企业中华行、海外行;安排专项资金鼓励老字号企业开设直营门店、全网销售,实现老字号创新发展。 在发挥好展会平台服务作用方面,配套细则明确,优化会展环境,积极协调公安、消防、市容、海关、媒体等为展会服务;支持碧海(中国)钓具产业博览会、中国(天津)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等民营企业举办的展览规模化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培育新题材专业展览,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 市商务局专门制定了《2019年天津市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等项目予以支持做了明确规定,有意向的企业可具体查询了解申报范围和程序。 市场准入 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 解读之十四 ◆◆ 市场准入对民企“一视同仁” 落实“非禁即入”激发市场活力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落实市场准入领域“非禁即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司法局分别制定具体举措落实。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针对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市发展改革委配套细则明确,去年底国家已公布了新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发展改革委将推动各部门做好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调整工作。 针对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市发展改革委配套细则明确,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一是依托天津市重大项目库和PPP项目库,建立本地区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向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进行项目征集,填报推介项目基础信息表,充实项目库。安排专门人员对项目库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形成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二是适时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天津发改服务企业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推介项目信息。三是定期组织召开民间投资联席会,充分发挥市工商联和有关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建立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四是做好项目推介后的跟踪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针对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市发展改革委配套细则明确,梳理对企业失信相关事项,对不按规定解决严重拖欠的,有关部门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将 “黑名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在信用中国(天津)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开展联合惩戒。 市司法局配套细则明确,加大法治审查力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或废止建议进行法律审核,将落实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作为审核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建立行政执法协调与监督新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事中事后常态化执法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协同联动,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升级版,确保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得到平等对待、公平保护。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民营企业解决行政争议提供法律途径。 ◆◆ 解读之十五 ◆◆ “疑罪从无”让民企安心发展 打击黑恶震慑涉企违法犯罪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羁押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着力打击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套细则明确,每起刑事案件都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定罪量刑,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的原则。依法妥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避免财产保全行为不当。认真执行《天津法院涉案财物管理标准》《天津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司法拍卖工作标准》,依法处置涉案财物。围绕创建“无黑”城市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黑恶势力犯罪,严把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减刑假释关,从严掌握减刑的频率和幅度。建立预防惩治和线索转递机制,注重深挖关联犯罪和“保护伞”,及时向市扫黑办转交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准确把握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实现精准打击、严厉打击,持续扩大打击成效,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六方面工作细则。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内外资、不分大中小,一律依法平等保护,确保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二是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依法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开展监督立案工作;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开展监督撤案工作。对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且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认真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依法坚决从宽。三是依法妥善办理涉产权案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经审查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与所涉案件无关的财物行为的,依法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四是对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依法从快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严格掌握适用不起诉条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公诉;情节恶劣的,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采用捕诉合一模式,建立专门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对于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从有利于全案依法妥善处置的角度出发,切实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敏感问题,做到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五是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帮助涉案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强化打击职能,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六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通过违法犯罪行为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认真研究新型涉黑涉恶犯罪的审查技巧、应对措施、认定论证策略,梳理区分涉案财产和企业合法财产,确保打击与保护并重。拓宽线索渠道,坚持深挖彻查,将“破网打伞”作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确保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推进。 市公安局提出五项配套细则,一是对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与案件无关的民营企业财产不采取强制措施。二是对民营企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在提请批准逮捕过程中,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提请批准逮捕;对涉嫌犯罪,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对在押民营企业经营者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四是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开展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核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遗漏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犯罪等问题。五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依法打击。 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 解读之十六 ◆◆ 坚持公正司法提振民企信心 加强执法监督筑牢公正防线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公正司法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建立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机制、重点涉企案件指导机制、涉企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恢复企业家信用。 市高级人民法院配套细则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对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存在违规行为,但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正确处理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案件,不得随意以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或者移送刑事侦查为由,变相剥夺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利。认真落实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按照第222条至226条的规定,准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企业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企业家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五项配套细则,一是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认真研究,审慎处理。对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在审查逮捕阶段积极适用不构成犯罪作不捕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适用不构成犯罪作不诉处理。二是办理涉及企业家犯罪的案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企业家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构成犯罪的,严格依照证据裁判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裁判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如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四是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加大对涉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重点审查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以物抵债等方式损害案外人产权案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五是注重协调处理好办案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因办案简单化或不讲方式方法致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主动开展风险评估,维护企业家和企业的形象、名誉。慎重发布涉及企业的案件信息,**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市公安局提出四方面落实举措,一是完善涉案款快速返还机制,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查清涉案款权属关系,对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争议的涉案款及时返还被害企业。二是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权若干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采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信息,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对负责起草或实施的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市局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做到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并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以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四是依托市公安局民生服务平台对民营企业的咨询、投诉、举报及时答复,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办理。 ◆◆ 解读之十七 ◆◆ 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简易审理机制。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产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法律服务。 针对修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市司法局配套细则明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市司法局将做好条例的审核、修改,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市知识产权局将加快《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组织完成实施情况评价研究,并对完善条例提出具体建议。跟踪了解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进展及修改的相关内容情况,结合天津实际,着手做好《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点条款内容的修订准备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完成后,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开展《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工作。 针对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服务,市知识产权局配套细则明确,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优先审查政策,对以下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重点推荐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一是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民营企业;二是涉及市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民营企业;三是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民营企业。配套细则明确,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轻民营企业创新负担的政策措施,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对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专利授权当年的前6次年费、复审费进行减缴。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费用的85%。两个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费用的70%。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当年度未提出收费减缴请求的,不会自动享受相关费用减缴。 针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市知识产权局配套细则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申请对当年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当年授权的为企业实现零突破的首件发明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1000元,首件发明专利2000元,发明专利的年费每件600元。同一企业,每年每项获得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作为第一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对当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正式获得相关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补贴5万元,在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补贴3万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贴。每件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3个国家。同一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针对推进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市知识产权局明确,推动滨海新区加快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加大民营企业入选推荐比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确定企业进入专利快速预审目录,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推进滨海新区落实保护中心建设资金、场地、人员等保障措施,力争2019年一季度完成保护中心办公用房选址及内部基础装修,二季度具备办公条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大人才、信息、培训等工作支持,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验收。 针对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市司法局将推荐优秀律师、公证员加入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产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法律服务。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推进“周六服务”制度,开展“百家律所走进百家民企”等专项活动。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民营企业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调解、仲裁等手段妥善化解知识产权争议等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对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送达方式、开庭方式、文书制作等,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使权利人得到及时保护。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等与知识产权的价值相适应。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难题,降低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的作用,准确认定技术事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办案工作实际,提出五项工作细则。一是对涉及产权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和法律程序及时审查办理。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坚持有错必究原则,及时甄别、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企业家和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方式,督促知识产权审批、监管、保护等部门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健全长效办案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捕诉合一专门检察官办案组,形成专业化办案优势。三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发现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全面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积极审查有关侵权假冒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和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权假冒案件工作,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召开两法衔接联席会议或会商研究案件,会签两法衔接规范性文件。四是结合办案深入剖析民营企业涉案领域、发案原因、案件特点、法律风险等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检察机关的对策建议,为民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提供参考。强化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意识,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典型案例评比,及时发现总结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支持服务民企发展的典型案例,更好发挥案例指导作用,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五是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检察宣传平台,向社会传播法治正能量、检察好声音。针对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主动提供量身定制化、菜单选择式的检察宣传产品,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解读之十八、十九 ◆◆ 对标最高标准 力争全国领先 以**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最后两项政策提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对标最高标准,力争全国领先。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人力社保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推行“政企直通车”,在“政策一点通”平台增设应用程序(APP)和微信公众号,实现“惠企政策+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快速查询。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运用三级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主动解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稳定和改善市场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 对标最高标准,力争全国领先,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继续研究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给足利好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市发展改革委在配套细则中明确,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运用三级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在政企互通服务平台原有模块基础上,增加民营企业重难点问题申报筛选、走近民企服务民企管理模块,加大对民营企业问题解决力度,实现领导随时掌握所走访企业问题答复、问题解决、满意度等情况,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市政务服务办在配套细则中提出三项具体举措。一是及时更新便企利民政策。一方面增加政策文件,组织各区、各市级部门上报本区、本部门便企利民政策措施文件,并对本区、本部门在平台上线运行后新制定的便企利民政策,在政策文件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责成专门工作人员,通过市信息中心为各区、各市级部门预留的端口,及时上传至“平台”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删减政策文件,组织各区、各市级部门对“平台”上已失效的政策信息在失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务服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删减理由,经审核确认后,统一进行删减。二是完善政策信息解读。组织各区、各市级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采用文字或视频手段,以问答形式对已在“平台”上确认的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亮点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于企业群众用对、用好、用足便企政策,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三是增设移动APP以及公众微信等功能。在原有平台基础上增加移动版功能,并编制政策一点通APP操作手册。移动版网站采用自动匹配适应多种终端的响应式设计,实现了与PC版的网址统一、风格统一和数据统一,提升了用户体验,实现企业多渠道在线查询,方便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准确获取政策信息。 为深入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等政策落地见效,市人力社保局配套细则明确,将民营企业纳入《天津市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的编制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引才服务。此外,我市拟出台新一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并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实施后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80亿元。 |